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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5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5日就《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維修改造。
  現行《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將樓堂館所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適用範圍比較廣:類型上包括辦公樓、招待所、展覽館、紀念館、療養院,旅游賓館、寫字樓、游樂場等,主體上適用於所有機關、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現實情況,征求意見稿重新界定了樓堂館所的範圍,限定為黨政機關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置換和維修改造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包括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等公益性項目以及黨政機關業務用房項目等。對於有關企事業單位建設樓堂館所項目,則規定參照本條例執行。
  同時,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資金來源要求。規定樓堂館所建設只能使用財政性資金,不得使用金融機構貸款,不得接受贊助或者捐贈資金,不得融資、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不得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等資金。
  《暫行條例》規定,進行樓堂館所建設,必須報批項目建議書和項目開工報告,並具體規定了審批部門的權限。征求意見稿更為嚴格,規定新增辦公用房應首先調劑安排,不能調劑的再新建。
  對於新建、擴建、改建樓堂館所項目,審批機關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嚴格核定投資概算,並明確了國務院、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中直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審批權限。對於維修改造項目,明確了審批機關和資金安排。對於垂直管理體制中央部門的京外單位樓堂館所項目,明確了審批機關和審批權限。此外,對於置換樓堂館所項目和租賃辦公用房,也要求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暫行條例》沒有規定項目審批的程序性要求。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製要求,委托評估制度、委托編製初步設計制度以及相應的審批環節等內容。增加了項目有法定重大變化情形時,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審批機關審批的內容。增加了施工圖設計、審查內容、安排投資計劃、支付資金以及投資計劃調整等方面的內容。
  此外,為了簡化申請、降低成本,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規定可以合併編製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於購置、置換樓堂館所項目,維修改造樓堂館所項目,可以合併編製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審批初步設計。
  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完善了建設管理規定。《暫行條例》規定,樓堂館所建設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經濟實用的原則,必須依據國家建設標準和國家批准的文件進行規劃、設計、施工、撥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
  征求意見稿完善了上述規定,對樓堂館所項目建設進行了全過程的規範,在建設標準、用地和規劃、招標採購、開工建設、質量和工期、概算調整、竣工驗收和資產移交等方面做了規定。
  征求意見稿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代建制。代建制是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分離的一種建設管理模式,即通過依法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由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建成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實踐表明,代建制有利於弱化利益驅使並強化責任約束,對於及時發現和糾正擅自擴大項目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標準和超概算等問題,提高專業化項目管理水平和項目質量具有重要作用。
  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嚴格了監督制度和法律責任,不僅要求項目審批機關和項目單位加強內部監督,而且要求國務院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建設、審計等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項目建設。為了使項目建設更好地接受外部監督,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項目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制度。此外,征求意見稿還相應規定了法律責任。  (原標題:中國擬禁止以任何名義建設具有接待功能設施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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